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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实施家暴,法院裁定女子拥有孩子监护权_新京报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名女子遭受家庭暴力,为了尽快离婚,不得不将女儿交给前夫抚养。女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父母权利,并以男子赌博、吸毒和家庭暴力为由,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法院在审理家庭纠纷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判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的重要考虑因素。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典型家庭暴力案件。法院改变了监护权,因为家庭暴力忽视对儿童不利。姬(男)与苏(女)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女儿姬晓。纪先生曾在与苏先生发生争执时持刀威胁苏先生,并做出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苏先生的头部,导致其受伤。头部受伤和软组织瘀伤。两人同居期间,纪先生多次对苏女士进行口头威胁。 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苏某怀孕期间及产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妇联求助,举报纪某的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对纪某发出家庭暴力警告。 2023年4月,双方同意离婚,由丈夫独自抚养女儿至4岁,然后协商监护权。同年6月,苏女士将纪晓某女士交给纪女士保管。六个月后,苏去看望他时,发现纪和照顾他的亲戚都没有能力抚养他。由于姬无法陪伴他,也无法照顾他,所以他就带着姬夕年来抚养。 2024年8月,律师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苏先生侵犯其对志潇的监护权。苏女士帮助季女士探望女儿,同时提起诉讼,寻求女儿的监护权。他们声称,由于家庭暴力,他们不得不将女儿交给季某抚养,以便尽快离婚。他还提供了微信日志、录音、刑罚等证据,证明季某在同居婚姻过程中多次遭受家庭暴力,且季某工作不稳定、负债累累、无固定住所。法院收到了公安机关的文件、医疗证明和妇联的文件。他们调取了就业记录和其他文件,证实季某有家庭暴力行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章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或者近亲属拐卖、藏匿未成年人,对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障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规定。保护令或道德命令。侵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另一方盗窃、隐匿未成年人,人民法院认定盗窃、隐匿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将通知当事人依法采取撤销监护、中止探视、变更监护关系等方式解决。本案的问题是苏是否应该直接抚养季和苏的女儿季晓。证据诉讼中显示,尽管苏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监护协议,但在法院下达限制令并为她提供安全保障后,她并没有继续抗争。季先生的探视权已经成为现实。经查,纪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女士使用威胁性言语,并在苏女士怀孕、哺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其抚养孩子的能力。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的生活状况,特别是季先生家庭暴力的疏忽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法院决定将抚养权由季晓先生变更为苏先生。法院:家庭暴力是解决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重要考虑因素。法院进一步分析该案并表示,一般不宜采取暴力行为。附庸风雅地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当家庭成员经历或未成年子女目睹时,家庭暴力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本案中,记录的证据足以证明纪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尤其是在苏某怀孕、哺乳期间,其危害更为明显。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面临亲子人身权利和关系权利的双重侵犯,法院应将家庭暴力作为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在家庭纠纷审理中给予负面评价。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将纪晓的抚养权变更为苏女士。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发布禁令的主要目的是迅速制止违法行为,让未成年子女回归正常生活环境,但这不应该用来普遍判定养育子女的弊端。尤其是当行为人侵犯了受害人或儿童的权利时,受害人将儿童带离原来的住所具有一定的自救意义。司法解释建立在法律框架基础上的保障措施,也为防止权利滥用、扩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同时,监护人玩忽职守、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损害监护裁决的行为。此外,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及其一般性建议框架要求“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必须考虑受害者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球共识。这句话也体现了修改监护关系、有效保护儿童身心健康、防止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边缘司法策略,体现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有效落实。该法为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提供了强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符合国际标准要求。新京报记者 张景洲 主编 杨凯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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