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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因病停飞,其保险公司的索赔被拒绝。法院裁定保险公司须全额赔付 – 新京报

近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一起保险纠纷案件。石先生是一名飞行员,他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伤残收入损失保险。保险期间,施先生因病长期缺勤。石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石先生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月11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宣判。依法责令保险公司足额支付施某的保险费220万元。由于他没有通过飞行员体检,他的伤残收入损失保险很难领取。施先生称,他于2022年1月20日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伤残收入损失保险,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必要的材料,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保单拥有永久伤残保险220万元。该保险条款规定,若施先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受伤,或等待期满后患病而飞行体检未通过,或保险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被民航局认定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公司将按照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金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后,史先生在保险期间因冠状动脉肌桥、腔隙性梗塞等原因住院治疗。中国民用航空局人员考核与体检专业委员会于2024年1月23日发布考核意见,指出史先生体检未通过,被永久停飞。石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施先生在投保前就患有健康状况。 2020年10月的《飞行机组、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身份证和体检证明申请表》显示,其有长期“心肌搭桥伴心肌缺血”病史。经过10年的体检,所有检查均不合格。 2012年6月,航空医学检查和评估委员会讨论了维持飞行资格的特殊资格。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未在健康问卷中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病史,属于免责情形。造成石永缺的直接原因是他的心肌病恶化,而非意外。这是由于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既存疾病或投保前已存在且不在保险范围内的疾病而造成的损失。后备军。法院:保险公司必须支付残疾收入损失保险。终审法院在得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影响保险公司对健康风险的判断后作出了裁决。为了合理分配保险风险评估信息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健康调查义务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询问保险内容或者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无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者增加保险费的决定的,保险公司享有以下权利:“解除合同。”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很难知道什么是重要的告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有限告知和被动告知,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保险公司调查的范围和内容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限于下列范围:石先生有义务如实反映调查范围内的事实。案件证据显示,石先生是通过微信在线投保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保险代理人只是要求石先生出示飞行执照、教练执照、体检证明、登机牌,没有任何关于健康状况的疑问。虽然保险公司声称投保是通过网络沟通和付邮件进行的,但还是行的。我投保了保险并提交了一份“健康问卷”。 《健康调查表》的相关问题可在具体问题中找到。这是一个无聊而普遍的问题。很难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的调查义务以及石先生在保险公司调查范围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当时,石先生向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的《民航从业人员体检证明》上注明“每月飞行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如果医疗证明限制了石先生的飞行时间并且他符合资格,保险公司仍然可以确认石先生的健康状况,但保险公司没有做任何额外的验证。因此,如果石先生的医疗证明明确限制了飞行时间,那么保险公司在投保后就会为本案出具保险单,这将被视为对石先生的飞行证明和健康状况的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关于石先生因体检未通过、投保前患病而拒绝理赔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他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免除其保险责任。并应当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须向史先生支付保险费220万元。目前,该诉讼尚未生效。新京报记者、总编辑张静树、刘谦纠正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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